为培养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,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,做好学生干部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
1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,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,积极要求进步。
2、思想作风过硬,组织纪律性强,工作扎实肯干,工作能力强,热心为同学服务。
3、学生评议优良,在同学们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4、学习成绩优良,每学期学习成绩应在班前1/2名,所有课程及格,按时通过英语四级及计算机等级考试。
二、学生干部的选拔、任用
1、新生入学后,根据中学时期的任职情况,参考高考成绩和现实表现,由班主任临时指定主要学生干部。
2、第一学期结束后,由全体同学采取选举或竞选方式产生学生干部人选,由班主任决定,报系团总支备案。
3、每学期由班主任对学生干部进行考察,对不能胜任学生干部工作者,做适当的调整。
4、对学习成绩优秀,愿意为同学服务,能胜任工作,又符合学生干部条件者,应及时增补为学生干部。
5、第一学期学生会干部自由竞聘,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上届学生会可按照规程提出干部候选名单,交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。
三、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
1、组织学生干部学习政治理论,联系实际,加深理解,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分辨是非的能力。
2、每学期由系团总支组织学生干部培训班,学习业务知识,交流工作经验。
3、主动给学生干部交任务、压担子,在实际中锻炼、提高。
四、学生干部的奖惩
1、每学期对学生干部中表现突出,成绩显著者,给予通报表扬,优先推荐为院级或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。对具备党员发展条件者,及时发展入党。
2、对工作不努力,学习成绩差,班级问题多,同学反映强烈,又不符合干部条件者,要及时给予撤换或要求主动辞职;对平时表现松散,对己要求不严,处理问题欠妥者,给予告诫。对违规违纪者,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